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
(2025年12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17号公布 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直播电商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直播电商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直播电商活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依据职责对其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直播电商,是指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以视频直播、音频直播或者多种直播相结合等形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直播电商活动中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直播间运营者,是指在直播电商平台上注册账号或者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开设直播间从事直播电商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际运营他人直播间的,也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直播间运营者的相应义务。
本办法所称直播营销人员,是指在直播电商活动中直接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商品或者服务宣传、推介活动的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是指为直播营销人员从事直播电商活动提供策划、运营、经纪、培训和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从事直播电商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商业道德、公序良俗,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营造良好直播电商生态。
第四条 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鼓励创新、严守底线、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的原则,营造有利于直播电商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直播电商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 鼓励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建立健全首问负责、先行赔付、在线争议解决等制度,及时预防和解决直播电商领域消费争议。
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监督、引导本行业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鼓励消费者组织加强对直播电商活动的社会监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